路北区检察院对三名拟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作心理测评
目前,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是否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心理测评,以确保案件的办理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日,公安机关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郑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想偷同学手机变卖换钱,但不知道如何销赃。郑某某的同学王某某知道此事后,帮他联系了冯某某、习某某进行销赃。四人事前商量好分工。郑某某将同学曹某某的苹果6PLUS手机盗出,交由冯某某、习某某卖到裕华道手机营业厅。经鉴定苹果6PLUS手机价值5680元。
承办人通过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了解到冯某某三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监管条件等综合因素。经审查后认为,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三人系在校学生,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为了更科学地判断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等,该院积极联系唐山诚成社会服务中心张婧等四名心理咨询师,对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
张婧等四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利用三个小时的时间,让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填写了艾格森人格测量表,进行了房树人心理测量、沙盘治疗和个人访谈。
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三人所画的房树人图画及沙盘的摆放,对三人性格特点、心理状态、人身危险性进行了专业分析。针对此情况专业心理咨询师与家长进行访谈,向家长解释孩子目前的心理状态,如何亲子相处。如冯某某很重哥们义气,在交友方面需要正确引导;王某某很有目标,但缺乏行动力,需要有人加以引导。同时他的自我存在感很差,缺少关爱,需要父母注意精神层面的交流,真正的关心,而不是物质上的满足;习某某思想不够成熟,做事欠缺考虑,有轻微的攻击性,所以在处理事情的方法、技巧方面需要正确引导。
此次心理测评,为冯某某、习某某、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更科学、有力的参考意见。
据悉,该院将以此次尝试为基础,建立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