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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区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专题报告(2016.12.1)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3年以来,区检察院在上级院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下,狠抓执法办案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创新工作机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扎实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解决了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和不规范问题,确保了司法公正。

   一、强化履职尽责,提升监督效果

我院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执法不规范的共性问题和在执法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的着力点,加大力度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拓展监督深度,用足监督手段,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跟踪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013年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311358人,批捕逮捕8681129人,不批准逮捕159222人,无一例捕后作撤案、不起诉、无罪处理案件。其中,批准逮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626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233251人,“两抢一盗”犯罪261324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1100人;依法打击、妥善处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1734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刑事犯罪710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55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以来,我院办理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共161件,立案123件,纠正率76%;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案件共56件,撤案54件,纠正率96%

2013年以来,我院共纠正漏捕84人,已起诉65人,判决65人,判处十年以上刑罚7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15人。在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监督侦查活动违法,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07件,发出《检察建议书》16份,均已落实回复。

  二、规范审查程序,提高逮捕质量

  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主线,严格依法办案,全程监督侦查活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以“四个核实”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和立案监督事项的重要渠道和突破口,通过讯问做到“四个核实”,即核实犯罪事实、核实责任能力、核实证据合法性、核实逮捕必要性,如实记录并及时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诉求,重点强化对公安机关侵犯权利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力度,我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57件,代为转达诉讼请求124次。如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部分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均在送交看守所前完成,以此规避《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规定。该行为不仅不利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也为嫌疑人翻供提供了机会。对此,我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规范讯问行为。自公安机关规范刑拘入所讯问后,犯罪嫌疑人翻供数量明显减少,案件不捕率也从同期的16.3%下降到9.7%

  (二)以“三方听取”构建听审形式审查逮捕程序。我院在逮捕审查方式上由以往的封闭式的书面审为主向开放式的听审型为主转变,下大力气规范听取三方意见,对舆论关注、社会关切的热点敏感案件,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及早、及时帮助收集和固定证据,以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实现客观公正、保障人权。一是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对不需要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全部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二是以“五个规范化”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为应对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新形式,从规范启动程序、细化听取环节、完善事后反馈等方面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实现接待人员、接待地点、接待形式、意见处理、重大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五个规范化”。三是以“四个细化”听取被害人意见。为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严格复查核实相关证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违法行为,从四个方面细化听取被害人意见,即细化范围,将重特大敏感案件、易引发涉检访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等三类列为必须听取意见的案件;细化程序,参照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听取被害人意见;细化内容,重点听取其主要诉求、是否自愿和解、对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意见及态度等;细化措施,视被害人意见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置措施,并重点做好释法说理、风险预警等工作。2013年以来,共提前介入重大案件63件,规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92次。

   (三)以“两个重点、两个重视”构建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我院注重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充分保障人权、促进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重要抓手。在审查逮捕中,关注两个重点:一是重点将证据收集的方法是否合法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列为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中要高度关注收集证据的程序和相关的诉讼文书;二是重点关注证据生成的程序瑕疵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翻供翻证的言词证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有关取证的书面说明等,并善于从中捕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提高两个重视:一是重视侦查活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的审查,防止因侵犯诉讼权利而形成瑕疵证据或非法证据;二是重视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保障,通过律师依法有效介入侦查,为及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畅通渠道。通过构建“两个重点、两个重视”的非法证据审查排除机制,对瑕疵物证、书证予以重点纠正,共口头纠正执法瑕疵38件次,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

(四)以特别关注程序构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关注和监督侦查机关是否严格遵守特别程序和规定。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人身检查、侦查实验以及其他取证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加强审查,严格审查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严格履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性程序,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讯问时是否通知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先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份,及时监督和纠正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多措并举,提升监督水平 

积极拓展监督有效途径,及时发现监督线索,强化对基层执法单位的监督,坚持刑事、行政执法监督两条线,多举措不断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前移监督视角。我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加强立案监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安排专人查阅公安受案立案台账、出警记录,核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应当立刑事案件而未立案或降格处理、以罚代刑情况,如存在问题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实地走访物价局、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文证审查,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监督已作出鉴定意见的案件应立案未立案的情况。

(二)探索建立“四查四看”监督类型化机制即查犯罪过程,看有无其他参加预谋、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的人员;查被害人陈述,看被害人证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数是否全部到案;查团伙犯罪中治安处罚、另案处理、刑拘后释放、取保候审人员情况,看是否存在包庇、窝藏等犯罪行为;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案件赃物去向,看是否有转移行为,有无代销、收购犯罪嫌疑人。对发现的不同种类的问题,实行繁简分流。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口头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对需要后续开展监督的问题,则以书面方式提出监督意见,主要包含检察建议书、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三)创建完善“12345”派出所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优化派出所监督工作途径,在系统梳理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各环节特点和可能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创建了“12345”派出所监督工作机制,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检察日报》进行了专题报道。所谓“一”,是一所一特色。在全面提升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选取有代表性的派出所,进行特色监督,探索特色监督规律。如对公交分局下属单位,实体上重点监督扒窃案件,程序上重点监督盲聋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对光明里派出所,实体上重点监督盗窃案件,程序上重点监督随身财物、涉案财物的保管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果园派出所,实体上重点监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故意伤害案件,程序上重点监督拖延立案、久侦不决、行政部门不移送案件线索等情形;对文化路派出所,实体上重点监督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件,程序上重点监督刑拘后取保、撤案、转治安处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置等情况。所谓“二”,即两线两层次。两条线,即刑事司法、行政执法齐抓并进;两层次,即通过程序上的侦查活动监督规范侦查取证权,通过实体上的刑事立案监督规范立案裁量权。所谓“三”,即三法三转变。由动态巡查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经由主动介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经由两法衔接变静态监督为跟踪监督。所谓“四”,即四点四保障。重点监督强制措施的适用,保障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重点监督涉案财物的处置,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重点监督盗骗暴力方面的犯罪,营造平安的治安环境;重点监督破坏市场经济方面的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所谓“五”,即五策五效果。经由个案监督解决个性问题,经由类案监督解决共性问题,经由专项检察解决重点问题,经由检察建议解决一类问题,经由执法白皮书解决基础问题。2013年以来,共深入派出所38次,对派出所执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32次。

(四)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中强化侦查监督。坚持强力推进“两法衔接”,组织干警定期到工商、卫生、质监、食药、国土、安监等重点单位进行沟通调查,共走访行政执法机关45次,召开两法衔接工作会议10次。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使用,与公安、环保、工商、质监等行政单位建立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网上巡查变事后立案监督为事中同步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和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进行实时动态监督。专项监督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监督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2013年以来,我院共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4人,均已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李旭污染环境案、李晓红销售假药案,我院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建议食药监局移送公安机关,现李旭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李晓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瞄准抓住重点,强化专项监督实效

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有效遏制目前交通肇事案件多发的势头,促进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法,我院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交通肇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对2012年至2015112个交通肇事案件进行逐一审查梳理,发现并总结了交警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存在三大类20项问题,我院一方面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及时整改,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监督实效,提升侦查机关的规范执法能力,我院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对吊销驾驶证的长效监督机制。监督工作中我院发现了部分案件刑事处罚后配套行政处理脱节的问题,针对交警部门反应不能及时收到法院判决,而影响对肇事人员吊销驾驶证的处理。我院与交警部门建立了协调沟通机制,我院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待判决生效及时将判决书送达交警部门。交警部门收到判决后七日内,将其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我院,由此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避免了因衔接不畅造成的处罚缺失。

(二)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实现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同步监督。我院通过与交警部门研究确定,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四类交通肇事案件,交警部门应在出警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提前介入,实现对案件信息的同步掌控,对案件侦查的同步监督。在提前介入中,检察干警以向交警部门发出《补充侦查提纲》、《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形式引导侦查,督促交警部门补充完善证据。

(三)建立侦查能力提升机制,出台证据参考标准。通过监督发现个别交警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水平亟待提高,为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取证行为,我院牵头组织与交警部门共同制定并出台了《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参考标准》。该标准紧紧围绕交警办案中容易忽略调取的证据内容,通过以列举、说明等方式明确了现场勘查、责任认定、鉴定意见等证据调取的方法和要求。我院还通过定期与交警部门开展业务交流、组织授课等方式,详细讲解刑事案件侦查的具体规定,持续提高交警的侦查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始终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人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机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根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我院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派出所多,案件量大,涉及面广,落实全面监督要求但人员短缺是工作瓶颈;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大部分仅立案处理,无后续侦查进展,案件判决率较低,还有待提高;三是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与侦查机关信息共享有待加强,发现问题渠道不畅,侦查监督“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有效破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市区人大的要求,继续深化侦查监督工作,在强化措施、创新手段、完善机制、追求实效上狠下功夫,促进侦查监督的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监督程序更加完善,不断开创侦查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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