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冲动 终入囹圄
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6年3月6日23时许,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养生会馆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斗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过于冲动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王某的头部、臂部及肋部扎伤,致其头部创口累计12cm。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本应积极化解小矛盾,只因一时冲动,将自己送进了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