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合作盗电缆 法网恢恢终被判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2017年3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董某甲、董某乙、计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决)经共同预谋后,来到河钢集团唐钢分公司中厚板厂区外,由被告人赵某某和董某甲先进入厂区寻找目标并实施盗窃,董某乙、计某某二人在厂区外接应。被告人赵某某和董某甲通过爬窗户跳进烧结车间3号烧结机熔燃地仓内,将98米电缆线剪断,后又将该电缆线剪成30多节,每节3米左右。次日凌晨1时许,董某甲将董某乙、计某某叫入厂区内,后四人一起将电缆线扔出中厚板厂区西墙外,并装到西墙外董某甲的面包车内。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711元。被告人赵某某外出躲避多日后,于2017年10月20日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
虽然四名被告人事前精密谋划、事中分工协作妄图逃避法律追究,但事后均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这正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